详情页

程某某举办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执业依法受到处罚

时间:2023-08-09 16:31:32


案情介绍
微平台裁剪_副本.jpg


2021年8月16日,某县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该县某区门头招牌为“某中醫館●某县中医诊所”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因该“诊所”不能提供《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遂以其涉嫌举办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执业对其立案调查,对“该诊所”负责人程某某及4名患者进行调查询问,2021年9月7日案件调查终结,认定程某某举办中医诊所未经备案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6日擅自执业的违法事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经合议,提出了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4335元、罚款7665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处理建议。


2021年9月14日、9月23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放弃了陈述和申辩、听证等权利,于2021年9月27日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2021年9月27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经回访确定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


案件评析

2.1 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该“诊所”悬挂有招牌,但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资料,“诊所”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行政处罚对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即该“诊所”的举办者程某某进行行政处罚,违法主体认定正确。


2.2 证据确凿充分,证据链完整

本案通过影像资料、处方笺、门诊日志本,《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程某某于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16日在某县门头为“某中醫館●某县中医诊所”的场所举办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执业,擅自执业期间违法所得4335元。


2.3 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程序合法

该场所从门头标识到内部设施,符合中医诊所标准;程某某2012年12月18日取得了中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013年12月11日取得了中医专业执业医师执业证书,自2013年12月份至2021年6月份在某县某福利医院执业。程某某本人具备办理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条件,程某某举办的中医诊所符合备案条件但其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法律适用正确。


思考建议

3.1 适用法律的选择

本案中程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擅自执业,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处罚,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但经过执法人员调查,程某某是以开具中药处方的形式对患者进行治疗的,其中药治疗率100%,程某某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6年,属于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更加合适。


3.2 停止执业活动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了6种处罚种类,其中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一种,这里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有证场所来说是行政处罚,但对于无证场所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属于纠正错误,回到原来状态的行政命令,所以这里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执业更加合适。


3.3 创新监管模式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持续加强城乡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营造和谐、规范的医疗环境,某县卫生计生监督局按照全省“蓝盾护航”工作要求,多次开展打击无证非法行医专项活动,利用送法进社区、媒体等多种普法形式,对非法行医造成的医疗事故进行大力宣传,增强群众防范非法行医行为的认识,营造了良好氛围。


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监管中依然面临一定的问题和挑战。如,部分无证场所具有“虚假”的外包装,加上群众意识淡薄,难以辨识,直到造成伤害后才去查看该场所是否正规是医疗场所,悔之晚矣。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就医安全,自2019年起,某县卫生计生监督局创新监管模式,在微信公众号上设立了“河南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上传全县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通过二维码公示,实现了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护士、乡村医生、药师、技师等信息与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的双向互联互通;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智慧卫监”平台,利用二维码查询行医场所是否是正规医疗机构、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辖区医疗机构在醒目位置悬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将行医场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护人员信息在公示栏上进行公示,帮助不会运用智能手段查询的群众通过直观的方式进行辨别,避免群众因错误就医造成不必要的健康伤害。此外,进一步强化就医安全普法宣传,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让无证行医行为无处遁形,形成了社会共同监管的合力。

供稿 | 滑县卫生计生监督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
Henan Province Health Hygiene Technical Supervision Ce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