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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处方权有讲究 医生不得越级开具!

时间:2023-09-13 11:18:39


抗菌药物一般是指具有杀菌或抑菌活性的药物,我们比较常听的抗生素、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都属于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在一定浓度下对病原体有抑制和杀灭作用,但不规范使用抗菌药物,会造成细菌耐药性加强,从而降低临床抗感染的治疗效果,直接损害患者的健康权益。因此加强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监督,势必成为卫生执法的重点。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二、医生取得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条件



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

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对应分级的抗菌药物处方不同职级
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1.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2. 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

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医师在满足“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同时,还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不同级别不同职级
二级以上医院的医师

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三、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要求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

2.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3.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

4.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5.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6.医疗机构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限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7.其他: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需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开具。



四、哪些情况下,医师将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2.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注意:医师处方权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

来源 | 台州卫生监督、浦东卫监


河南省卫生健康技术监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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